2019年11月11日,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九类违规行为。《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携号转网是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一项电信服务,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用户在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规则更加透明,流程更加顺畅。
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为保障携号转网用户的权益,《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同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此外,《规定》提出,电信企业应向用户做好风险告知。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需要获得用户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明确了携号转网服务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号段范围: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现阶段该服务不包含物联网用户号码、卫星移动用户号码和移动通信转售用户号码。
据了解,携号转网工作推进分为三个阶段:9月20日前,天津市、海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云南省5个试点省(市)完成试验,正式提供服务;11月10日-25日,其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携号转网服务上线试运行;11月30日前,全国范围内正式提供服务。天津市、海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云南省 5个省(市)已经于9月19号正式提供服务。目前,携号转网业务的用户量比较平稳,截至2019年9月底,5个省(市)一共办成“携号转网”29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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